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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3-30

避稅弄巧成拙!國稅局破解「借名登記」迷思 賣地獲利全得補稅

原文網址:https://estate.ltn.com.tw/article/27342

避稅弄巧成拙!國稅局破解「借名登記」迷思 賣地獲利全得補稅

2026/03/30 11:41

 
文/記者張瀞勻
 
 
實務上常見企業誤認,只要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(俗稱舊制土地),無論是否登記於公司名下,出售利益皆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。(圖/資料照)

實務上常見企業誤認,只要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(俗稱舊制土地),無論是否登記於公司名下,出售利益皆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。(圖/資料照)

 

企業操作不動產交易時,稅務認定方式成為關鍵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,營利事業若購買土地後採「借名登記」方式登記於他人名下,再行出售取得利益,該行為屬於債權買賣,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並不適用出售土地增益免稅規定,近期已有企業因誤解規定而遭補稅。

 

國稅局表示,實務上常見企業誤認,只要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(俗稱舊制土地),無論是否登記於公司名下,出售利益皆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。但此觀念並不正確,是否適用免稅,仍須以「是否具備土地所有權」為判斷依據。

土地借名登記出售要繳營所稅嗎?

舉例而言,轄內一間甲公司於2001年間與乙公司合資購地,但土地登記於乙公司名下,後續於2023年出售時,甲公司將2千餘萬元出售利益列為免稅項目,自課稅所得額中扣除。經查核後認定,由於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制度,甲公司並非該土地的法律所有權人,其僅對乙公司享有返還土地的請求權,因此此次交易本質並非處分土地,而是出售該請求權,屬於債權交易,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最終遭補稅處分。

企業借名買地賣出算土地買賣還是債權交易?

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企業若因法令限制或其他因素,將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,實際上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,而是擁有未來請求移轉登記的權利。當該土地出售並取得對價時,本質上是將此項「債權」轉讓給第三人,因此除須依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外,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上,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,以出售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,依法課稅。

國稅局提醒,企業進行不動產交易前,應釐清產權登記與交易性質,避免誤將債權交易視為土地買賣而錯誤申報,導致補稅甚至衍生罰則風險。